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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新规来袭,日常换汇方式竟违法?中国大使馆警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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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私人换汇,说起来好像方便快捷,微信里面有很多这样的人,偶尔在朋友圈吼一下,澳币换人民币,或者人民币换澳币,先不说这里面充斥了很多欺诈,从法律角度来说,私人换汇已经涉及了洗钱的范畴。

    为了打击非法洗钱,今年的1月31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、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对私人换汇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说明,并且公布了量刑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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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自2019年2月1日起:

  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;

   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。

  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,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,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“情节严重”:

  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;

   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。

   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,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,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“情节特别严重”。

     

   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,中国希望打击的最主要还是地下钱庄,因为经过他们手头流入海外的资金巨大。

    但是私人换汇同样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,微信换汇严格定义属于洗钱的一种方式,因为无法确认交易钱款的实际来源。比如说在英国读研的中国留学生小莉就因为帮助了朋友换汇,最终被警方逮捕。这一事件也得到了中国侨网的曝光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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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近年来,政府一直在严查资金外逃的事件,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:

    以下内容来自中国外汇管理局官网:

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外汇管理部,深圳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市分局;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:

   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,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限额监管,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     微信图片_20190315173843.jpg

    一、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。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:

    (一)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、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(含,下同)不同个人,收款人分别结汇。

    (二)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、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,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。

    (三)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、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,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。

    (四)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(含)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;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,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,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。

    (五)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,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;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,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。

    (六)其他通过多人次、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。

     

    二、银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征之一的,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:

    (一)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、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,应不予办理。

    (二)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之一,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,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,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;个人无法提供的,银行应不予办理。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。

    (三)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,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,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,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(以下简称“外汇局”)报告。

     

    三、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,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:

    (一)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,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(含)的,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;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,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、本人经海关签章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》(以下简称“海关进境申报单”)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。

    (二)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,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、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汇发20071号)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;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、本人海关进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。


    四、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,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、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。

     

    五、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比照银行,适用本通知规定。

     

    六、银行、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和个人应严格遵守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)、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以及本通知规定。违反本通知规定的,由外汇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(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)第四十七条、第四十八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
     

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、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,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、城市商业银行、农村商业银行、外资银行、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;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。执行中如遇问题,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。

     

    各种案例证实,国家对外汇监管力度日渐严格,在CRS正式运行以后,洗钱和各种违法避税的手段都无处遁形。

    换汇,请通过正规途径,否则,就算大家规避了骗子,也可能会被法律严惩。